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鄉村工匠培訓和評價的試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時間:2019-03-29 11:38:32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6號)精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鄉村工匠培訓和評價的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11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鄉村工匠培訓和評價的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積極培育鄉村人才,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6號),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工匠,是指在廣東省鄉村中,熟練掌握技術技能,在當地從事建筑管理、施工作業等工作,為農村建設作出積極貢獻,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的鄉村建筑工匠。
第三條 通過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職業技能培訓,推動鄉村工匠隊伍提高素質,培養具備建筑工程要求、服務鄉村的建筑管理和施工人員,切實保障鄉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為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提供人才支撐。
第二章 鄉村工匠培訓和評價的工作要求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鄉村工匠技能晉升培訓補貼的對接和落實,推動技工院校、培訓機構開展鄉村工匠培訓,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鄉村工匠培訓評價的標準制定和組織實施,雙方共同建立相互配合、有序運行的工作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當地需求,按各自職能分工,為本地開展鄉村工匠培訓評價提供服務。
第五條 培訓評價標準要符合國家和我省現行法律法規、建筑技術規范標準,適應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發展要求,并定期更新。培訓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各專業施工圖識讀、房屋建筑構造、建筑工程測量、常用建筑材料、房屋建造施工技術、建筑重建設計及節能技術等。
第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市場實際需求,將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培訓需求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社會培訓資源,鼓勵當地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具有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等開展鄉村工匠培訓。各培訓機構要注重規范化管理,提升師資水平,聘請既能從事專業理論教學,又能指導技能訓練的“雙師型”教師授課,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條 勞動者按自愿方式參加當地鄉村工匠培訓。參加培訓人員應為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的法定勞動年齡人員。
第八條 鄉村工匠評價采取考核方式進行,評價過程堅持科學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鄉村工匠考核的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等具體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工作細則,并委托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培訓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統一樣式、監制的《鄉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發證機關應嚴格遵守證書核發程序,堅持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條 鄉村工匠培訓和評價工作實施信息化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現有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鄉村工匠培訓評價信息數據庫,并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第三章 對鄉村工匠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鄉村工匠培訓列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力技能晉升年度培訓計劃,符合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規定的,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在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支持鼓勵本地鄉村工匠帶頭人依規承建鄉村小微工程辦法,對持有《鄉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人員予以激勵。鼓勵廣大企業根據崗位需求,大力培養、使用鄉村工匠人才,激發人才發展內動力,讓農村留得住人才,讓人才在鄉村建設中煥發活力。
第四章 相關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規范的臺賬管理制度,對年度開展的鄉村工匠培訓項目的政策文件、部門落實政策記錄、培訓人員名單、評價情況、統計報表等基礎材料建立工作臺賬,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存。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不定期組織對鄉村工匠培訓評價工作開展檢查。
第十四條 參加鄉村工匠培訓評價所填報的信息應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以欺詐、偽造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培訓合格證書和技能補貼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證書,并由補貼發放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其騙取的技能補貼。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確保培訓評價規范有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確保技能補貼資金按規定發放。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而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4月10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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